随着一股“创业热”的流行,许多人选择创业开公司。因此,各行各业之间竞争激烈。优胜劣汰,一些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那么就有许多人疑惑了,公司该怎样注销呢?政策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扩大登记信息采集范围
1、工商总局将修订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增加“核算方式”“从业人数”两项采集内容。
2、各地工商部门要按工商总局的要求,在线上、线下企业登记系统中增加相应信息采集功能,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并及时更新线上、线下提供的纸质及电子版办事表格。工商总局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工商部门要做好衔接。
3、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登记信息,不再重复采集。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对于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税务部门提醒企业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对于税务变更登记事项,税务部门要回传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要及时接收,并用于事中事后监管。
二、协同做好涉税事项办理提醒
1、工商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向企业发放涉税事项告知书提醒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宜。
2、对到工商办事大厅注册登记的企业,工商部门直接将告知书发放给企业;对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登记的企业,工商部门将告知书内容加载在相关登记界面,供企业阅览和下载。工商部门在企业信息填报界面设置简易注销承诺书的下载模块,并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前,设置企业清税的提示。
三、协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1、工商部门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起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税务部门(具体模式可由各省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协商确定)。
2、企业可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提出简易注销申请,或者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3、对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申请,工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的决定。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工商部门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自公告期届满次日起,至工商部门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决定之日或者企业自主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之日止,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企业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发票领用及其他相关涉税事宜。工商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简易注销。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部门推送的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企业的相关涉税情况。
四、对于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过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
3、在公告期届满之日前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对于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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